明治41年(1908)12月,總督府公佈「台灣農會規則」,期望藉農民組織,協助農業改良。翌年全台農會依法改組完成,凡轄內有農牧林野者,均應為會員,強徵會費,是年,全台已有十九個農會。會長由各級行政首長兼任,屬於政府代辦性質。
在農會組織外,尚有山地會、畜產會等大規模全省性組織,及散布於鄉村數以千計之農業實行組合等小組織。另街庄(鄉鎮)有信用、購買、販賣、利用、倉庫等經濟性之組合,昭和19年(1944),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,日本政府為求便於集中農村力量,控制農村資源,乃將上述各團體合併為「農業會」,除推動農作物選擇改良品種,並兼辦農村金融信用業務。
光復後,組織名稱仍為「農業會」,會員依舊。鄉鎮、縣市及省農會理、監事於民國35年4月20日前全部改為民選產生,並依我國體制,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民政處為主管機關。本會於日據時代設立為滿州庄信用購買販賣組合,昭和15年(1940),本鄉成立農業會組合,並透過其組合推動農作物選擇品種改良及推廣,兼營農村金融信用業務,民國38年立案改組為滿州鄉農會,其信用部視同銀行提供存款、放款等金融服務。